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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9月05日

宗锦耀在全国农机化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2年10月30日 浙江省杭州市)

这次全国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这类方式充分发挥了平台同享优势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十六大以来农机化政策法规工作的成效经验,分析形势任务,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问题,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刚才,北京、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新疆等7省区市作了交流发言,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他们的做法、经验,大家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的成效经验

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农机化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取得了巨大成就。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特色农机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构建。200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成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阐明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键制度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评估认为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总体实施效果好,对农机化发展促进作用巨大。)2009年公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上了法制化轨道。根据这两部农机化法律和行政法规,2004年以来,各省、区、市共制(修)定33部农机化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农机化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中国特色农机化扶持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2004以来,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确立了以“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市木里蓟场引导、社会服务,共同利用、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立足国情和本地实际,围绕让农民“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着力推动农机化扶持政策丰富发展。从2004年以来的连续9个中央1号文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和扶持政策方向提出来越来越明确的要求。促进法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首先被纳入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从2004年的7000万元增长到2012年的215亿元,实施范围由66个县拓宽到所有的农牧业县,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201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明确了包含财政补贴、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用地便利、基本建设等多种政策工具在内的扶持政策框架。各地农机化政策落实力度和政策创新力度显着加大,例如,新疆、福建明确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以上的农机化资金,湖北每年安排13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黑龙江、吉林、浙江、重庆等地率先探索了农机作业补贴政策,江苏、上海率先探索农机报废更新补偿、农机保险补贴政策,宁夏、北京率先将农机免费检验全覆盖,山东率先将免费通行政策范围扩大到参加跨区作业的所有农机,河南、山西探索了农机合作社基本建设奖补政策、农机化大县奖补政策,甘肃等省一些地市探索了燃油补贴政策等等。

三是农机化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2004年以来,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努力推动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根据农机化法律法规确立的制度框架和原则规定,农业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发布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12个部门规章、20个政府规章,及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制度涵盖农机管理、质量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理、农机维修等各个领域及重点环节,农业机械化各项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加强了农机质量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发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跟踪调查、维修行业管理及农机投诉管理等工作,有效维护了农机生产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紧密配合,构建了“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不断加强系统行风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农机化行政审批,广泛推动实施“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努力做到便民、利民、惠民,农机化系统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加强。

总的来看,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显着优化了农机化发展环境,显着调动各个发展主体的积极性,显着提升了农机化系统的地位形象,为成功实现农机化从初级发展阶段向中级发展阶段,农业生产方式从人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这两个从历史性跨越提供了法律武器和根本保障。

回顾近10年的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归纳起来有四条:一是必须持之以恒把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作为农机化系统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努力做到各项重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才有根本保障。二是必须与时俱进推动将法律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政策化,将现行有效的扶持政策配套化、法律化,不断解决制约农机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农机化政策法规才有持续的生命力。三是必须千方百计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农机化全方位的重视和支持,农机化政策法规质量、效用才能不断提高。四是必须形式多样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机企业的法律意识、政策意识,持续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干部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才能不断夯实农机化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的基础。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政策法规建设重视不够、力度不大、敏感性不强,相关工作严重滞后。还有5个省份2004年以来未及时修订地方性农机化法规,还有9个省份2010年以来未制定贯彻国务院《意见》的实施意见。二是地方农机立法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性农机化法规有些条文与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规章缺乏衔接,甚至抵触,不利于形成相对统一的农机化管理法规体系。三是农机化扶持政策规定有的还比较原则,实际落实起来难度大,政策措施不完善、投入渠道不稳定、各种政策工具之间的衔接配套性不强、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省级财政近年没有随着财力增长而增加农机化投入。四是有的地方农机化系统依法行政意识还有待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深入紫伞芹、执法行为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个别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强化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来有效解决。

二、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党和国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对自身权益维护越来越关切,农业发展对农业机械化的依赖越来越明显,农机化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这些新形势都要求我们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毫不松懈地抓好政策法规件建设。

(一)加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保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温家宝总理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要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更加自觉地增强法律意识,把中央的决策部署精神贯彻落实到农机化各项工作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 加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是更好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农民对农机应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不仅仅为了减轻农业劳动强度,更是把农机当作勤劳致富的重要工具。农机化政策落实、农机执法都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如果不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不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中凭经验主观上认为是正确的,但客观上可能是违法的、自觉或不自觉的侵犯了群众合法权益,引起纠纷矛盾。特别是随着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农民群众的期盼,在政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都要自觉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是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农机化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政策法规构建长效机制,也需要政策法规解决新矛盾新问题。当前,我国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丘陵山区和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滞后,很多环节农机农艺融合不够紧密,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和技术有效供给仍然不足,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不强,农机化发展基础设施不配套,节能减排和安全监理的任务艰巨。实现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是要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农机装备结构布局调整优化,更加注重推广应用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机化技术、更加注重农机化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机手素质、更加注重培育新型发展主体。转变发展方式的目标只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来提供有力保障,针对性地实施支持政策和差别化的工作措施,循序渐进地予以推进。

(四)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是稳定强化农机化机构队伍的迫切需要。国务院《意见》强调“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当前农机化发展任务重,机构队伍的稳定与强化尤为重要,否则事业发展缺乏必要的组织基础,工作协调起来难度也其销售额的相当部份来自国际市场很大。没有法定职责或法律地位不明,机构在改革中随时有被弱化的可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农机化机构才能强化;不断推动政策实施、政策创新,为农机化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农机化机构才有位置。当前,一些地方农机化机构存在的职能定位不准、工作力量不够、工作手段不力、机构规格不高等突出问题,根本要靠加强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来解决。

因此,政策法规建设是事关农机化长远发展的大事,带有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意识、紧迫意识,认清形势、把握方向,扎扎实实做好政策法规工作。

三、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

当前,我国农机化正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领域拓展的新阶段,进入了为基本实现机械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的目标思路是:以全面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为主线,主动配合立法、严格执法、深入普法,加快构建相互衔接、综合配套、有效实施的农机化政策法规体系,努力提升依法促进、依法管理农机化的能力水平,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

实现以上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第一,切实强化对农机化政策法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牵头做好顶层设计、开展高位推动,集中力量争取在政策法规方面办成一两件大事、解决几个关键问题。要明确主管处室、设立政策法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引进或从现有业务干部中挑选培养一批懂法律、懂政策、懂经济、懂管理的干部充实到政法岗位,确保有专人负责调查研究统筹、政策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核、政策法规宣贯等具体工作,促进本单位政策法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和创新完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为争取新的政策创造条件。近期,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的同时,要抓紧完成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试点工作,探索完善补贴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农机化政策法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提高研究的系统性、前瞻性、预见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政策创新提供储备。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要狠下功夫抓研究成果转化,较成熟的研究成果要敢于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充实完善,最后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规章。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涉农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起草制定,努力争取有利于农机华北玄参化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扶持政策。当前,对于促进法和国务院《意见》明确的一些扶持政策,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起来还存在难度,有的不只是财政投入问题,还包括很多政策实施操作技术细节问题。地方的探索与创新是政策在全国全面落实的基础。各地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不靠,勇于探索,根据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创新丰富农机化政策措施,做到敢想、敢闯、敢干,善于推动、善于总结、善于提高,争取尽快在重点环节作业补贴、机库棚用地落实、燃油补贴机制完善及机具抵押贷款、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政策等方面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操作模式、长效机制,更好、更全方位、更持久地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第三,切实强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目前,还有个别省份没有地方性农机化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很多省还没有及时修订本地的农机管理条例。各地要有紧迫意识,没有法规要加快推动制定,填补空白。要加快对现有地方性农机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清理,特别要修改陈旧过时特别是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条文,维护农机化法制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制定新的立法项目和修订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积极主动开展协调,讲求策略方法,力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让新法规更管用、更实用。针对农机执法和法定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争取人大、政府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推动政策规定全面落实。

第四,切实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各项农机管理工作,2015年遵守法规界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农民机手和其他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开展鉴定,确保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改进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常常会遇到“标距”、“位移”等词语。推动全面落实保障农机安全财政投古山龙入的规定,努力争取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加强农业机械检测鉴定设备、农机监理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农机执法队伍的素质能力,推行行政执法制和执法公示制度,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继续开展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第五,切实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农机化普法教育要做到四个面向。一要面向各级农机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农机管理人员,使每个从事农机化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开展农机化促进和管理工作。二要面向农民机手和管理相对人,宣传普及农机化政策法规,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农机经营者知法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要面向有关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农机化发展的现状、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了解国家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加重视、更加支持农机化工作。四要面向社会进行宣传,赢得社会舆论对农机化事业的认同和对政策效果的肯定,为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同志们,实现农业机械化,是人民的愿望、时代的要求、历史的必然。“十二五”时期农机化发展任务繁重,重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心无旁骛抓落实、如履薄冰履职责、创先争优求绩效,扎实推进农机化政策法规建设工作,落实扶持农机化的好政策、维护农机化系统的好形象、巩固农机化发展的好形势,为我国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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